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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作者:景军胜        来源:原创       发布日期:2015-07-10     浏览次数: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共分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等七个部分15条。 关于国有资产监管。 意见明确要求一是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落实管理责任。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三是加强绩效考评。学校要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要制定评价办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防范企业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于对全面进行清理规范所属企业。意见要求一是建立退出机制。学校要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排查,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高校分配利润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要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二是要清理无偿占用资产。学校要对无偿或低价占用本校资产的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使用手续。要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三是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学校所属企业改制,要制定详尽改制方案,严格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坚决禁止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搞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关于依法依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报批报备。 意见要求一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学校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国家规定、按管理权限,报财政部、教育部、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和学校批准。二是严格按规定办理评估备案。学校所属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关于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意见明确一是坚持一企一策。学校要按照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本着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原则,从企业实际情况和特定发展阶段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改革一个。二是要坚持公开透明。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关于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   意见规定一是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学校要根据中央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按规定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改进经营业绩考核。二是要加强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监督管理。学校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    意见规定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定执行。     意见最后明确,教育部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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