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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

作者:景军胜        来源:原创       发布日期:2013-09-02     浏览次数: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3〕191号),通知指出,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企业应当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企业清算收入等。 通知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标准一是应交利润,按国有独资企业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收取。企业计算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可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二是国有股利股息,实际发生时,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收取,如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按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取;三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全部收取;四是企业清算收入,按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     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交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足额入库。     按照上述通知精神,资产经营公司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应该按照通知要求上交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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