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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参股企业延长化建股份公司2014年中期现金分红实施

作者:景军胜        来源:原创       发布日期:2014-10-21     浏览次数:

        10月20日,我校参股企业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中期现金分红开始实施。据了解这次中期分红是进一步落实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8月20日经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中期。 2、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9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473,689,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人民币56,842,704.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1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8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 三、相关日期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6日 除息日:2014年9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9月29日 四、分派对象截止2014年9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1.股东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石油化工建设公司、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科技发展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植物研究所科飞农业科技开发中心和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1之外的A股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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